案例分析| 婚恋服务合同可解除,不予退费约定是无效的
近年来,大龄青年未婚人数逐年增高,婚姻恋爱介绍公司五花八门,急于恋爱结婚的青年在未了解清楚婚恋介绍公司具体情况下与之签订服务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婚恋介绍公司的服务不尽人意。
当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时,却被对方以合同约定消费者解除合同的,不予退款;而经营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按照服务完成比例退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退款。
案例介绍
近日,佛山市消委会先后接到3名消费者对佛山市蝶与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红也猎婚介绍所的投诉。其中,王先生反映:红也猎婚介绍所的销售人员介绍说公司拥有很多优质资源,以此诱骗其签订合同,并且其与销售人员协商好了择偶要求,但在合同履行中,安排见面的女士却和设定的择偶要求不一致。
陈先生和李女士针对这一现象也向佛山市消委会反映过,李女士认为:红也猎婚介绍所当初承诺提供优质资源,但实际的服务远不及对她的承诺,欺骗性质很大;而陈先生表示:在签订合同前,红也猎婚介绍所展示了几名年轻漂亮的女士照片,以此诱导其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后,其要求约见这些女士,却被红也猎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以对方没看上为由拒绝。于是,3位消费者均要求退还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投诉后,及时地向3位消费者了解具体情况,同时多次致电蝶与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介绍服务,而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约,公司不予退费。
于是,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约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但蝶与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多次以没时间为由拖延,最终表示不接受调解,建议消费者走法律途径。后佛山市消委会了解,今年以来已有20多位消费者向其他行政部门投诉过蝶与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红也猎婚介绍所服务并要求退费,但多未调解成功。
案例分析
佛山消委会认为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红也婚介所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合同中有该类约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难以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后不能退还相应费用,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增加。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的规定,红也猎婚介绍所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整体合同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后果,未就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予以约定,因此,消费者无论因何种情况提出解除合同,经营者都不予退费,这显然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减轻了红也猎婚介绍所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故该条款无效。